您所在的位置: 惠州龙门县陶律师服务网 >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
陶绪宏律师1996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专业,本科。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在鄂东学院任法律专业教师。1999年以黄冈市第一名的成绩考取全国律师资格,2000年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从事律师工作。2000... 详细>>
律师姓名:陶绪宏律师
手机号码:13928367333
执业证号:14413200811704628
执业律所: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龙门县龙珠广场广东香江律师事务所
一、调解交通事故赔偿期限是多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由此可知,公安交管部门需要在调解期限的第一天开始调解,并在之后的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那么调解期限的第一天是如何确定的呢?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财产损失之日起。
二、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的时间为多长
(一)根据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调解的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
(二)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
(三)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调解时限中断。
(四)当事人在调解期限不参加调解,又不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延期调解的,调解期满后即终结调解。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